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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管局与证监会就金融集团的利益冲突管理进行联合检视
酷汇讯 | 11-27 15:49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HKMA)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SFC)联合发出通函。通函内容主要涉及同一金融集团销售自家产品(备注1)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与中介人(备注2)分享所观察到的主要事项及良好手法。

利益冲突是金管局和证监会的主要监管重点。在香港,金融集团透过其辖下的注册机构及持牌法团经营的业务,由研发及管理金融产品到向客户分销这些产品等。利益冲突可能在中介人的日常运作中产生(备注3)。因此,识别和管理利益冲突对保障客户利益至为重要。主要来说,就算利益冲突无法避免,中介人亦应以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备注4),披露潜在的冲突,及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客户获得公平对待(备注5)。具体而言,中介人在就自家产品向客户作出推介、招揽或代表客户作出委讬投资决策时,应考虑客户的利益。

为了评估与利益冲突有关的管控措施的有效性,金管局与证监会对同一金融集团内的中介人的自家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联合主题检视。该联合主题检视的范围包括交易指示的执行、产品尽职审查、销售过程、委讬帐户的管理、管理层的监察、管控及监督。检视结果显示,虽然中介人普遍已设立处理利益冲突的政策和程序,但亦有一些主要范畴仍值得中介人进一步关注。我们已要求有关的中介人就所识别的问题进行纠正。

中介人的高级管理层应注意,他们在确保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政策和程序方面,承担首要责任。他们应就识别和管理自家产品销售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对有关的管控措施的稳健性和有效性作出全面检讨,并确保中介人遵守《操守准则》第9项一般原则及《内部监控指引》6第I部的相关监管规定。我们亦鼓励中介人采纳良好而适用的手法,以便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于集团的整体层面管理潜在利益冲突。

备注:

1.自家产品是指由同一金融集团内不同公司研发及分销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产品和投资基金。

2.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的定义,“中介人”指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

3.例如,注册机构及/或相关公司向其客户提供财富管理及/或私人银行相关服务,而持牌法团及/或相关公司向注册机构及/或相关公司提供资产管理相关服务以及执行交易指示和投资银行方面的服务。

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1项一般原则。

5.《操守准则》第6项一般原则及第10.1段。

6.《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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