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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客户"主动"联系其离岸实体, 看欧盟经纪商如何应对低杠杆
酷汇讯 | 09-20 10:24

自2018年8月1日起欧盟正式实施杠杆限制新规(差价合约不超过30倍杠杆)以来,大量经纪商业务受到严重影响,不少“偏爱”高杠杆交易的客户也感到十分沮丧。为此,许多欧盟零售交易和差价合约经纪商纷纷向其客户、介绍经纪商和子公司发送“非营销”邮件,以提醒他们可以“主动”在其离岸实体处开立账户。

根据欧盟MiFID规则,欧盟地区客户确实可以在“离岸”交易商处开设账户。但是,反过来,这些“离岸”交易商却不能向欧盟地区客户进行推销。也就是说,持有EEA欧盟牌照的经纪商确实可以接受欧盟地区客户在其非欧盟地区和离岸实体开立账户,因为这些实体可以提供更为宽松的条款(即:更高杠杆比例)。而这些经纪商只是不能向欧盟地区客户推销其离岸实体而已。

所以,这些零售交易和差价合约经纪商并不会在发送的邮件里加入其离岸实体网址的链接或其他直接营销手段,而是会向零售客户“暗示”:你们可以自己主动联系这些离岸实体公司。

欧盟新规后,许多非欧盟地区的持牌经纪商新客户签约量和交易额都有显著增长,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属澳大利亚ASIC监管的经纪商,因为这些经纪商不仅拥有正规的监管,而且还可以向客户提供更高的杠杆倍数。

以下为向欧盟某零售交易商的介绍经纪商和子公司发送的所谓“非营销”电子邮件,译文如下:

亲爱的合作伙伴,

***最近有许多欧盟地区的客户和合作伙伴询问,欧盟客户是否可以在***集团的其他实体处进行注册和交易,以利用不同的交易条件。

***拥有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的牌照,如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南非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MiFID II规定,欧盟境内的客户可以在欧盟以外的经纪商处注册账户。因此,客户的确可以选择与不受ESMA交易条件影响的经纪商进行交易。

但是,非欧盟地区经纪商不得向欧盟地区客户进行推销。

因此,***不能向欧盟地区客户推销******* Ltd (BVI),不能诱导客户在该实体开立账户,也不能诱使客户与我们的非欧盟实体进行交易。客户必须自己“主动”联系 ***** Ltd (BVI).

如果任何客户希望了解***的其他牌照(子公司),他们可以通过https://www.********.com/about-*******查看我们的全球监管。

如果欧盟地区的客户确实(主动)在******集团的另一实体处注册了账户,这些客户需要注意:

1. 负余额保护机制将不再适用。

2. 将不能再获得“投资者补偿基金(ICCL)”赔偿。

3. 其开立的以上账户将不再受欧盟监管机构监管,而是受英属维尔京群岛监管机构(BVIFSC)监管。

4. 其不能再向金融服务和养老金申诉机构(FSPO)进行投诉,所有的投诉将转至BVIFSC。

与此同时,这些客户必须签署免责声明,确认并同意放弃以上权利。


酷汇讯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如您将欧盟账户转移至离岸经纪商名下,您的账户将不再受欧盟监管机构的监管,而是受离岸公司所在国的监管机构监管,且您也将不再享受负余额保护机制保护,也不能投诉至FS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