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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信因违反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80万元
酷汇讯 | 06-20 14:10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Credit Suisse (Hong Kong) Limited(CSHK)及Credit Suisse AG(CSAG)(统称瑞信)作出公开谴责并罚款合共280万元,原因是它们在发表某些有关香港上市证券的研究报告时,没有遵从披露规定(注1至4)。

证监会发现,CSHK及CSAG没有在某些于2006年至2016年8月11日期间所发表有关香港上市证券的研究报告中,披露它们与相关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关系。这宗事件是由瑞信其中一项资讯系统数据中的资讯科技逻辑问题所导致,而这个问题在2016年8月11日被纠正。

此外,瑞信为了修改其研究报告中的庄家活动披露信息而在2016年8月进行系统更新工作,导致不慎地将有关披露信息从一个其研究报告的披露信息范本中移除。因此,CSHK或CSAG在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所分发的某些有关香港上市证券的研究报告,没有披露CSHK是一名庄家。这个问题在2017年5月31日被纠正。

证监会认为,CSHK及CSAG没有制订有效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符合披露规定和及时侦测披露缺失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

CSHK自行向证监会报告该两宗事件;

CSHK及CSAG与证监会合作解决其提出的关注事项;及

瑞信已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有关缺失及加强其内部监控措施和系统。

备注:

CSHK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CSAG获注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就CSAG而言,有关缺失涉及CSAG香港分行的业务活动。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16.5(b)段规定,商号如为或将会为涉及有关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人的证券进行庄家活动,商号便应在研究报告中披露该项事实。《操守准则》第16.5(d)段规定,商号如与有关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人有投资银行业务的关系,便应在研究报告中披露该项事实。